ST惠伦: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达成《调解协议书》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1800 万元(借款本金)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鉴于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且公司已支付 完毕《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款项,本次不产生《借款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费用,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10 日披 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因公司与广东 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仟易伟达”)借款合同纠纷, 仟易伟达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公司的5 个银行账户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冻结。
今日,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仟易伟达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 并向仟易伟达支付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的除调解费之外的全部款项,现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达成《调解协议书》的基本情况
(一)调解协议书一
1、双方一致同意,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6 月 11 日一次性向申请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支付 10444525.04 元【含:(2026)粤1973 财保4471 号案件保全费5000 元、借款本 金1000 万元、担保费6191.71 元、律师费12 万元、借款期内利息10 万元、截 至2026 年6 月11 日的逾期利息128333.33 元及违约金85000 元】以了结本案纠 纷;
2、双方一致同意,若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协
议第1 项的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 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义务;若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 解协议第1 项的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借款本金1000 万元、借款期内利息10 万元、逾期利息 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算,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6 年3 月27 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026)粤1973 财保4471 号案件保 全费5000 元、担保费6191.71 元、律师费12 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 行全部剩余款项,执行款项划扣顺序为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逾期利息及违 约金、借款期内利息、借款本金;
3、双方一致确认,本案调解费33771 元由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6 年6 月11 日向东 莞市商事调解中心支付。
(二)调解协议书二
1、双方一致同意,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6 月 11 日一次性向申请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支付 8511818.67 元【含:(2026)粤1973 财保4472 号案件保全费5000 元、借款本金 800 万元、担保费5040.89 元、律师费8 万元、借款期内利息110222.22 元、截 至2026 年6 月11 日的逾期利息243555.56 元及违约金68000 元】以了结本案 纠纷;
2、双方一致同意,若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协 议第1 项的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 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义务;若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 解协议第1 项的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借款800 万元、借款期内利息110222.22 元、逾期利息 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算,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6 年1 月26 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6)粤1973 财保4472 号案件 保全费5000 元、担保费5040.89 元、律师费8 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 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执行款项划扣顺序为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逾期利息及 违约金、借款期内利息、借款本金;
3、双方一致确认,本案调解费28537 元由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6 年6 月11 日向东
莞市商事调解中心支付。
二、《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
公司已于2026 年6 月11 日向仟易伟达支付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所有款 项合计18,956,343.71 元,并向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支付了对应调解费用,本次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涉借款合同纠纷已了结。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且公司已支付完毕《调解协议书》约 定的款项,本次不产生《借款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费用,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公 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双方及调解员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
2、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