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COSUNTER PHARMACEUTICAL CO.,LTD.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 20 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 号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二期16 号楼13F 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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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2 人,代表股份79,809,8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0.11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65,131,29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9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7 人,代表股份 14,678,5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21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6 人,代表股份6,678,51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4.1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6 人,代表股份 6,678,5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33%。
(八)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9,72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反对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3,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同意6,596,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2%;反对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4%;弃权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9,725,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 反对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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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0073%。
同意6,594,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7%;反对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4%;弃权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79,725,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6%; 反对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弃权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73%。
同意6,594,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07%;反对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4%;弃权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9,725,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弃权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0%。
同意6,593,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3%;反对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9%;弃权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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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9,724,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5%; 反对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0%。
同意6,593,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3%;反对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9%;弃权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9,725,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 反对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73%。
同意6,594,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7%;反对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4%;弃权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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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586,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5%; 反对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6%;弃权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99%。
同意6,586,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65%;反对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9%;弃权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131,292 股,回 避表决,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银行贷款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同意79,550,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6%; 反对2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弃权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1%。
同意6,419,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34%;反对2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3%;弃权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 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14,593,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6%; 反对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9%;弃权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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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5%。
同意6,593,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88%;反对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4%;弃权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131,292 股,回 避表决,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郑伊珺、李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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