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的监管函
关于对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68号
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
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8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飞凯
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公告的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的比例由30.82%降至
23.79%,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7.0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飞凯材料股份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减少
6.52%,因飞凯材料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53%。你们未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权益变动达到5%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第
2.3.10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