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多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8号),核准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多利”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0,152,284股。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152,284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9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7.4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验资费等发行费用2,658,822.87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97,341,174.5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0)第442ZC00391号《验资报告》。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代行)
法定代表人(代行) | 景忠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蒋红亚、王刚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60453962 |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 无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 | GuangdongVTRBio-TechCo.,Ltd.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陈少美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406,755,366元(2016年11月23日核准)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1991年9月3日 |
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 | 2014年1月28日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高科技工业区屏北一路8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高科技工业区屏北一路8号 |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 519060 |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 0756-8676888-8829 |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 0756-8680252 |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 http://www.yiduoli.com |
股票上市地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溢多利 |
股票代码 | 3003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1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民生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
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核查,核查公司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溢多利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蒋红亚 王 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代 行) 景 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