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汇金: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目 录
声明 ......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二、 评估目的 ...... 11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1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4
五、 评估基准日 ...... 15
六、 评估依据 ...... 15
七、 评估方法 ...... 16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2
九、 评估假设 ...... 23
十、 评估结论 ...... 25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7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9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31
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并充分考虑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历史年度经营成果及相关法律权属等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
涉及的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朴谷评报字(2025)第0136号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涉及的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三、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
五、 评估方法: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六、 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评估人员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评定估算,在公开市场和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在本报告所列的特别事项说明限制下,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458.68万元。经收益法评估,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0,700.00万元,评估增值6,241.32万元,增值率139.98%。
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超过1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八、 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4月16日。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评估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请评估报告使用人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
涉及的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朴谷评报字(2025)第0136号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涉及的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4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项目的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均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评估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简介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拓达”或“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6层604
法定代表人:肖鸿飞
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2012-10-26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5569851J
经营范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技术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成立初系由亓志和吴兰娟出资筹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并于2012年10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批准登记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5569851J。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吴兰娟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亓志认缴出资9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9.00%。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其中:吴兰娟货币出资1.00万元,占实缴出资的5.00%;亓志货币出资19.00万元,占实缴出资的95.00%。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比例 |
1 | 吴兰娟 | 1.00 | 1.00% | 1.00 | 5.00% |
2 | 亓志 | 99.00 | 99.00% | 19.00 | 95.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20.00 | 100.00% |
2012年11月,公司实收资本增至100万元,其中:吴兰娟货币出资1.00万元,占实缴出资的1.00%;亓志货币出资99.00万元,占实缴出资的99.00%。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比例 |
1 | 吴兰娟 | 1.00 | 1.00% | 1.00 | 1.00% |
2 | 亓志 | 99.00 | 99.00% | 99.00 | 99.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2013年11月25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吴兰娟和亓志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亓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98万元出资转让给吴兰娟。2013年12月31日,完成上述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仍为100万元,其中:吴兰娟出资99.00万元,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99.00%;亓志出资
1.00万元,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1.00%。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比例 |
1 | 吴兰娟 | 99.00 | 99.00% | 99.00 | 99.00% |
2 | 亓志 | 1.00 | 1.00% | 1.00 | 1.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2014年7月3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其中亓志增加货币出资9万元,吴兰娟增加货币出资891万,变更投资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亓志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吴兰娟出资9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9.00%。2014年7月31日,公司完成本次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比例 |
1 | 吴兰娟 | 990.00 | 99.00% | 99.00 | 99.00% |
2 | 亓志 | 10.00 | 1.00% | 1.00 | 1.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2015年9月20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吴兰娟和王冬凯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吴兰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出资990万元转让给王冬凯。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不变,其中:王冬凯出资9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9.00%;亓志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2015年10月9日,公司完成上述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比例 |
1 | 王冬凯 | 990.00 | 99.00% | 99.00 | 99.00% |
2 | 亓志 | 10.00 | 1.00% | 1.00 | 1.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2016年4月18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王冬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90万元出资转让给童新苗,亓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万元出资转让给童新苗,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不变,其中:王冬凯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0%;童新苗出资8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00%。2016年5月16日,公司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截至2016年12月28日,公司实际收到出资额350.00万元,其中:王冬凯实际出资
200.00万元,占实际出资的57.14%;童新苗实际出资150.00万元,占实际出资的
42.86%。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比例 |
1 | 王冬凯 | 200.00 | 20.00% | 200.00 | 57.14% |
2 | 童新苗 | 800.00 | 80.00% | 150.00 | 42.86%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350.00 | 100.00% |
2017年2月24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安徽濡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600.00万元、童新苗认缴200.00万元、王
冬凯认缴200.00万元。公司本次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00万元,其中:童新苗货币出资1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00%;安徽濡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货币出资6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00%;王冬凯货币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0%。2017年5月5日,公司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以上货币出资已全部缴足。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比例 |
1 | 王冬凯 | 400.00 | 20.00% | 400.00 | 20.00% |
2 | 童新苗 | 1000.00 | 50.00% | 1000.00 | 50.00% |
3 | 安徽濡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 | 30.00% | 600.00 | 30.00%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2000.00 | 100.00% |
2018年1月18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原股东童新苗、王冬凯退出股东会,同意童新苗持有的出资1000万元转让给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王冬凯持有的出资400万元转让给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2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安徽濡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新的股东会。
2018年1月22日,汇金股份发布《关于收购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
2018年1月22日,童新苗、王冬凯与汇金股份签订《关于转让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童新苗转让其持有的中科拓达50%的股权(1,000万元出资额),转让股权的交易对价为25,800万元;王冬凯转让其持有的中科拓达20%的股权(400万元出资额),转让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0,32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合计36,120万元。
2018年1月22日,童新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0%股权转让给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冬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股权转让给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不变,其中: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00%;安徽濡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6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0%。2018年3月14日,公司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比例 |
1 |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00.00 | 70.00% | 1400.00 | 70.00% |
2 | 安徽濡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 | 30.00% | 600.00 | 30.00%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2000.00 | 100.00% |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 主要资产概况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货币资金包括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各个银行的款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关村分行、交通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工商银行杨浦支行等。
应收账款主要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货款等。
4. 主营业务概况
中科拓达定位于为行业用户信息化业务提供产品解决方案、服务及软件开发的综合解决方案,是专业从事信息化系统集成的整体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咨询培训等内容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
核心业务包含信息化系统集成业务、信息化系统集成第三方服务业务、软件研发信息化服务业务。
(1)信息化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依靠自身技术专家实力,结合厂商资源,共同为用户提供卓越的信息化系统集成产品及解决方案,包括:云数据中心解决方案、企业网络解决方案、网络安全解决方案、视频会议及监控解决方案、企业物联网解决方案、企业无线解决方案、业务云化解决方案、企业协同解决方案等。
(2)信息化系统集成第三方服务业务
中科拓达通过专业的信息化系统集成服务,保持公司在信息化系统集成服务领域的专业竞争优势,以专业的技术、深层次的服务、务实的服务风格,为政府、金融、电力、教育、公安、大企业等行业用户提供了语音、数据通信、视频会议、服务器、存储、安全、光伏等产品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保修等服务,保证良好的工程质量,实现优质的交付服务。
(3)软件研发信息化服务业务
中科拓达拥有专业的软件研发团队,凭借成熟的软件研发能力为客户提供应用软件分析、架构设计、软件研发、软件本土化、软件测试等一系列专业的软件研发信息化服务。
5. 公司组织架构
6.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 企业近年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12/31 | 2022/12/31 | 2023/12/31 | 2024/9/30 |
资产合计 | 32,385.84 | 26,016.80 | 21,365.96 | 10,392.27 |
负债合计 | 24,635.44 | 20,428.69 | 18,071.56 | 5,933.5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750.40 | 5,588.11 | 3,294.40 | 4,458.68 |
(2) 企业近年经营状况如下表所示:
损益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1-9月 |
营业收入 | 40,820.66 | 5,846.01 | 2,638.67 | 2,201.66 |
利润总额 | 2,782.74 | -2,612.83 | -2,755.58 | 1,344.88 |
净利润 | 2,526.11 | -2,162.29 | -2,293.71 | 1,166.19 |
注:2021年的会计报表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
了勤信审字[2022]第116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的会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1808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3年的会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1956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年9月30日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10300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委托人外,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无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三)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均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二、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了解股权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资产总额为103,922,657.97元,其中:流动资产为91,918,651.73元,非流动资产为12,004,006.24元;负债总额为59,335,849.13元,其中:流动负债为59,249,984.35元,非流动负债为85,864.78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4,586,808.84元。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1 | 流动资产 | 91,918,651.73 |
2 | 非流动资产 | 12,004,006.24 |
3 | 其中:固定资产 | 147,008.03 |
4 | 使用权资产 | 572,431.85 |
5 | 无形资产 | 64,605.17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6 | 长期待摊费用 | 71,896.72 |
7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148,064.47 |
8 | 资产总计 | 103,922,657.97 |
9 | 流动负债 | 59,249,984.35 |
10 | 非流动负债 | 85,864.78 |
11 | 负债总计 | 59,335,849.13 |
1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4,586,808.84 |
1.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10300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共5项,均为外购专利,截至评估基准日均可正常使用。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日 |
1 | 一种5G通信用便于携带的无线路由器 | 实用新型 | ZL202220875348.5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2.9.13 |
2 | 一种针对不同大数据硬件管理的服务器 | 发明专利 | ZL202110099330.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2.9.27 |
3 | 一种壁挂式计算机网络机柜 | 实用新型 | ZL202322526530.7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4.6.7 |
4 | 一种计算机网络设备用支撑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322526713.9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4.6.4 |
5 | 一种网络运维设备检修光缆交接箱 | 实用新型 | ZL202322552148.3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4.6.11 |
企业申报的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具体明细如下:
(1)软件著作权
序号 | 著作权名称 | 登记号 | 著作权权利人 | 法律状态 | 登记日期 |
1 | 中科拓达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 | 2016SR119425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6 |
2 | 自动气象站监控管理软件 | 2016SR108348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17 |
3 | 中科拓达应急指挥系统 | 2016SR119113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6 |
4 | HYNAY水下地震预警导航系统软件 | 2016SR108465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17 |
5 | 中科拓达网络管理系统 | 2016SR12012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6 |
6 | 中科拓达门户管理系统 | 2016SR108529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17 |
7 | 中科拓达网络监管系统 | 2016SR122399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8 |
8 | 中科拓达流量监控系统 | 2016SR119268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6 |
9 | 中科拓达网络日志审计系统 | 2016SR119405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6 |
10 | 中科拓达应用虚拟化系统 | 2016SR119155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6 |
11 | 中科拓达服务器虚拟化系统 | 2016SR12498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30 |
12 | 中科拓达操作系统虚拟化系统 | 2016SR11941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6 |
13 | 中科拓达网络存储系统 | 2016SR190369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7.22 |
14 | 中科拓达虚拟专用网络系统 | 2016SR190001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7.22 |
15 | 中科拓达虚拟实验室系统 | 2016SR190069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7.22 |
16 | 中科拓达桌面云管理系统 | 2016SR121192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6.05.27 |
17 | 3D数据中心管理系统 | 2017SR381182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07.19 |
18 | 路由数据监控系统 | 2017SR25257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06.10 |
19 | 网络流量统计分析系统 | 2017SR252573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06.10 |
20 | 日志管理系统 | 2017SR252638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06.10 |
21 | IT设备管理维护系统 | 2017SR38148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07.19 |
22 | 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 2017SR71670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12.21 |
23 | EasyStudy教育平台 | 2017SR62686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11.15 |
24 | EasyGo万能查询系统 | 2017SR628121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11.15 |
25 | 链路监控配置管理系统 | 2017SR626878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7.11.15 |
26 | 存储设备检测修复工具软件 | 2018SR1039117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8.12.19 |
27 | 工控安全防护能力评估系统 | 2018SR1038587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8.12.19 |
28 | 集团信息化数据集成应用管理平台 | 2018SR479141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8.06.25 |
29 | 移动通信增值业务计费管理系统 | 2018SR480422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8.06.25 |
30 | 通信设备实时监控系统 | 2019SR104982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9.10.16 |
31 | 通信日志统一管理系统 | 2019SR110298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9.10.31 |
32 | 数据流量监控系统 | 2019SR1049836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9.10.16 |
33 | 数据安全实时监控系统 | 2019SR117131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9.11.19 |
34 | 机房设备管理系统 | 2019SR1171312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19.11.19 |
35 | 分布式通信网络设备监控系统 | 2020SR100161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0.08.28 |
36 | 涉密机房网络流量统计分析系统 | 2020SR152040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0.10.26 |
37 | 分布式通信网络日志收集系统 | 2021SR0010155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1.01.05 |
38 | 4G网路传输设备参数自动配置系统 | 2021SR001014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1.01.05 |
39 | 安可网络设备监控系统 | 2021SR0960608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1.06.29 |
40 | 专用手持设备通信安全监控评测系统 | 2021SR0960607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1.06.29 |
41 | 安可通信网络日志收集系统 | 2021SR1317463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1.09.03 |
42 | 数据中心网络流量统计分析系统 | 2021SR131746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1.09.03 |
43 | 内网门户管理系统 | 2021SR1668317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1.11.09 |
44 | 数据融合应用平台 | 2021SR1668318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1.11.09 |
45 | 大数据可视化驾驶舱应用系统 | 2022SR137635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2.9.27 |
46 | 安可网络流量分析系统 | 2022SR1376349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2.9.27 |
47 | 中科拓达安可内网发布平台搭建系统 | 2023SR0522817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3.5.8 |
48 | 中科拓达专网日志管理系统 | 2023SR0522819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3.5.8 |
49 | 中科拓达专网设备监控系统 | 2023SR052282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3.5.8 |
50 | 中科拓达专网流量统计分析系统 | 2023SR0522821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3.5.8 |
51 | 安全合规性评价系统 | 2023SR1085182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3.9.18 |
52 | 工控安全防护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平台 | 23SR1085882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3.9.18 |
53 | MES生产制造执行管理系统 | 2024SR0756978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4.6.4 |
54 | MDM程序管理系统 | 2024SR0759767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4.6.4 |
55 | AI智能日志分析系统 | 2024SR1066474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4.7.25 |
56 | 中科拓达AI设备监控系统 | 2024SR106800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4.7.26 |
57 | AI智能流量统计分析系统 | 2024SR1068128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已授权 | 2024.7.26 |
(2)专利权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日 |
1 | 一种网络服务器存储备份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0231499.2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0.26 |
2 | 一种网络工程综合布线调节器 | 实用新型 | ZL202120462092.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0.15 |
3 | 一种用于大数据存储设备的防护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0174166.0 | 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1.02 |
3. 企业申报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见上述企业申报的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4.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无。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此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
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会计期末以及有利于本次经济行为实现等因素。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4.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9.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0.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10.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1.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2.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5.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16.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财会[2006]18号)。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 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
2.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发票;
3. 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2.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及其他资料;
3.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
4.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盈利预测等资料;
5. 评估人员收集的市场资料、产业经济及宏观经济资料;
6. 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的有关资料;
7. 同花顺资讯资本终端;
8. 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
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本次评估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的基本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值之和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本报告被评估单位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历史经营和财务数据资料充分,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故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由于被评估单位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被评估企业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附近中国同一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一) 资产基础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说明如下:
1. 流动资产及负债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1) 货币资金
包括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其他货币资金凭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其他应收款
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参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3) 预付账款
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预付款项中的待摊费用,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后还享有的资产和权力价值作为评估值,对于基准日后已无对应权利、价值或已经在其他资产中考虑的项目直接评估为零。对基准日后尚存对应权利或价值的的待摊费用项目,按原始发生额和尚存受益期限与总摊销期限的比例确定。
(4) 存货
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对于库存时间短、流动性强、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外购存货,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库存时间长、流动性差、市场价格变化大的外购存货按基准日有效的公开市场价格加上正常的进货费用确定评估值。
(5) 负债
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2. 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1) 设备类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主要为电子设备。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设备类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①电子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电子设备多为企业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备,由经销商负责运送安装调试,重置成本直接以市场采购价确定。
②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③评估价值的确定
评估值=电子设备重置全价×成新率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已停产且无类比价格的电子设备,主要查询二手交易价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因企业租赁办公场所而形成,评估人员通过核查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使用权资产的位置、数量、起始日和到期日以及摊销过程等,确认资产真实有效,账面计量准确,按照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
(3)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专利以及申请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对于企业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通过估算被评估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类无形资产未来可能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的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该现值作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
??
nt
tt
iFP
)1/(?
式中:P—无形资产评估值
Ft—第t年收益额?—无形资产分成率i—折现率
n—收益期限t—序列年期
(4) 长期待摊费用
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后还享有的资产和权力价值作为评估值,对于基准日后已无对应权利、价值或已经在其他资产中考虑的项目直接评估为零。对基准日后尚存对应权利或价值的的待摊费用项目,按原始发生额和尚存受益期限与总摊销期限的比例确定。
(5) 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核查账簿,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以评估基准日后的被评估单位享有的资产和权利价值作为评估值。
(二) 收益法简介
本次评估所采用收益法,系通过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净现金流量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价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资产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收益法评估模型选用企业现金流。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负债
根据对被评估单位的调查结果以及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构成和经营业务的特点,本次评估的基本思路是以被评估单位财务报表为基础估算其价值,首先按照收益途径使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经营性资产价值,再考虑评估基准日的溢余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价值等,最终求得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其中:
有息负债:指基准日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
溢余资产: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不产生效益的资产、负债。其价值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成本法确定其基准日的价值。
1. 评估模型与基本公式
经营性资产价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式中:P:为公司经营性资产的评估价值;Ai:为公司未来第i年的净现金流量;An:为预测期末年预期的净现金流量;;R:为折现率;(1+R)i:为第i年的折现系数;n:预测期;g:永续期增长率。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借款利息(税后)-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其未来预测期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其次,假定预测期后,被评估单位仍可持续经营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其收益保持预测期内最后一年的等额自由现金流量。最后,将两部分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加和,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
2. 折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本债务结构特点以及所选用的现金流模型等综合因素,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确定折现率R。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的计算公式为:
R=[E/(E+D)]×Re+[D/(E+D)]×Rd×(1-T)式中:E:权益的市场价值;
D:债务的市场价值;
Re: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
Rd:债务资本成本,按有息债务利率计算;
T:被评估单位的所得税率。其中: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
Re=Rf+β(Rm–Rf)+Δ
式中:Rf:目前的无风险利率;
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Rm–Rf):市场风险溢价;Δ: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与委托人就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技术方案等,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 现场调查
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1.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2. 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
3. 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超出资产评估师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师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4.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 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1.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2. 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3. 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七) 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1. 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2.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3.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4. 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八) 工作底稿归档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 评估假设
(一) 基本假设
1. 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 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
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 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首先设定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
4. 持续经营假设:即假设被评估单位以现有资产、资源条件为基础,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地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二) 一般假设
1.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 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3. 假设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5. 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三) 特定假设
1. 假设被评估单位的信息化与系统集成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2. 本次的评估结果是建立在被评估单位所提供财务预测中所涉及的三亚基地数据综合服务平台、邯郸鲲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光储充一体化及零碳智慧园区、邯郸实训中心代建项目、广府古城升级改造项目二期、三期、串南广场大屏建设项目、邯郸市充电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等项目能够按预期进度顺利推进,且获取预计销售金额订单的前提下得出的。
3. 假设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人员尽职,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4. 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5.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实物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假设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重大质量缺陷。
7. 假设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内容及经营规模不发生重大变化。
8. 假设被评估单位每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改造等的支出,在年度内均匀发生。
9. 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进行收益预测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10. 假设企业未来的经营策略以及成本控制等不发生较大变化。
11. 假设评估过程中设定的特定销售模式可以延续。
12. 假设被评估单位的高新企业证书在到期后仍然可以继续获得。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如下: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0,392.27万元,评估价值为10,845.13万元,增值额为452.86万元,增值率为4.36%;负债账面价值为5,933.59万元,评估价值为5,933.59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458.68万元,评估价值为4,911.54万元,增值额为452.86万元,增值率为10.16%。
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流动资产 | 9,191.87 | 9,191.87 | - | - |
非流动资产 | 1,200.40 | 1,653.26 | 452.86 | 37.73 |
其中:固定资产 | 14.70 | 64.02 | 49.32 | 335.51 |
使用权资产 | 57.24 | 57.24 | - | - |
无形资产 | 6.46 | 410.00 | 403.54 | 6,246.75 |
长期待摊费用 | 7.19 | 7.19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14.81 | 1,114.81 | - | - |
资产总计 | 10,392.27 | 10,845.13 | 452.86 | 4.36 |
流动负债 | 5,925.00 | 5,925.00 | - | - |
长期负债 | 8.59 | 8.59 | - | - |
负债合计 | 5,933.59 | 5,933.59 | - | - |
净资产 | 4,458.68 | 4,911.54 | 452.86 | 10.16 |
(二) 收益法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人民币4,458.68万元。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收益法评估,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0,700.00万元,评估增值6,241.32万元,增值率139.98%。
(三) 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经对资产基础法与收益两种评估结果的比较,收益法比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增值人民币5,788.46万元,增值率117.85%。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并且也无法涵盖诸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软件著作权、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是采用预期收益折现的途径来评估企业价值,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潜在项目、企业资质、人力资源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评估人员出于审慎性原则考虑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因此本次评估我们以收益法评估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在2024年9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10,700.00万元。
(四)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收益法从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角度进行评估,涵盖了企业账面未反映的执行合同、客户资源、潜在项目、企业资质、人力资源、服务能力等重要的无形资源价值,故股东全部权益有较大幅度的增值。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 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二) 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考虑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行业参数,并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前提条件与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果责任。
(四) 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考虑股权缺乏流动性等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五)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无。
(六)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七)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2023年,中科拓达(原告)因履约保证金届满金电联行(上海)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迟迟未归还履约保证金1,031,977.44元提起诉讼。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并经调解于2023年12月28日双方达成一致,被告金电联行(上海)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31,977.44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中科拓达仍未收到该笔款项,也并未计提减值准备。
2024年11月20日,鉴于被告仍未履行退还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可执行财产,中科拓达在2024年12月31日对该笔款项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八) 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九)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十)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被评估资产存在对外抵押担保租赁等情况,评估结论也未考虑以往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租赁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评估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十一) 审计披露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无。
(十二)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三) 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无。
(十四) 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1、根据2025年3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000,000.00元。
2、2025年4月9日安徽濡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书,双方同意安徽濡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事项外,评估人员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
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 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十六) 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被评估单位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对上述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根据评估过程中了解的信息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在此提醒委托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十七)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特别事项,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 委托人、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
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 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本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4月16日。
资产评估师 (签名、盖章):罗俊君
资产评估师 (签名、盖章):徐宗杰
朴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