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亮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冬 | 联系电话:021-23183957 |
保荐代表人姓名:薛阳 | 联系电话:021-2318708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项目 | 工作内容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部分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销售合同订立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获取收入确认依据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等问题,公司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王长春、李劲松、赵伟宏于2025年1月9日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8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长春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号),并于2025年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5号)。 保荐机构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和公司后续拟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经了解,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召集相关部门对《决定书》中所述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强化了公司的内控管理、提升了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保荐机构亦将项目纳入风险关注池持续跟踪,通过定期访谈、月度询证函、现场核查等方式,持续跟踪并督促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瑕疵的整改。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监管等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参见“一/5/(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相关内容 | |
3、“三会”运作 | 参见“一/5/(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相关内容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参见“一/5/(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相关内容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股份回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 |
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5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8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长春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号),于2025年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5号),具体事项及整改情况,参见“一/5/(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相关内容。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余 冬 | 薛 阳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