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赔偿金额人民币2,729,003.2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二审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2026 年5 月13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华、阮*良等109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民终973 号,现将涉 及的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 年5 月29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等有关材料,涉及10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 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77,900.20 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 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4 年5 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2)。
公司于2025 年12 月30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 民初418 号,判决:1.公司向原告陈*华、阮*良等109 位投资者赔偿 投资损失2,729,003.27 元;2.被告方炎林、李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宜通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钟飞鹏、郭汉鹏分别在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陈*华、阮*良等109 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暨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被告宜通世纪、钟飞鹏、郭汉鹏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 粤01 民初418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公司于2026 年5 月13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6)粤民终973 号,受理本案件的上诉。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二审事项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民终973 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