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13  ST长方(300301)公司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月13 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涛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2,119,4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606%。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43,974,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01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8,145,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617%。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06名,代表股份144,261,32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836%。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485,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83%;反对1,8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8%;弃 权8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627,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43%;反对1,8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495%;弃权8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7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8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17%;反对1,8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5%;弃 权1,8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53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47%;反对1,8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6%;弃权1,8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1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涛祥先生、陈君维先生、谢慧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9,731,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88%;反对1,8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8%;弃 权1,90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47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42%;反对1,8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7%;弃权1,90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21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6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94%;反对1,8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3%;弃 权1,8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505,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65%;反对1,8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870%;弃权1,8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16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企业申请授信或借款 额度并提供资产抵押及预计担保额度、开展票据池/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691,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54%;反对1,8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2%;弃 权5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833,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70%;反对1,8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134%;弃权5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6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0,65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8%;反对1,2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7%;弃 权5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1,393,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30%;反对1,2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784%;弃权5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6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440,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2%;反对1,8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3%;弃 权8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582,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32%;反对1,8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4%;弃权8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9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09,465,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7%;反对1,8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8%;弃 权8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60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01%;反对1,8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5%;弃权8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9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02审议通过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09,356,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72%;反对1,8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3%;弃 权8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497,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44%;反对1,8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046%;弃权8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1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