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荣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荣科爱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荣科智维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荣科智医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开展,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类别 | 基本 概念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 ||
定性标准 | 定量标准 | 定性标准 | 定量标准 | ||
重大缺陷 | 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 1、重大决策程序缺失;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重要管理方面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 4、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评价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标准执行。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 1、缺陷影响>当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 2、缺陷影响>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1%; 以上述两者孰低确定重要性水平。 |
5、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
整改;
6、媒体持续出现负面信息
未予澄清并产生重大影响;
7、其他可能对公司内控目
标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5、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媒体持续出现负面信息未予澄清并产生重大影响; 7、其他可能对公司内控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其他可能对公司内控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 |||
重要缺陷 |
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1、重大决策程序不完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且造成严重损失; 4、重要管理方面的制度不完善或存在缺陷; 5、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6、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媒体出现负面信息并产生重要影响; 8、其他可能对公司内控目标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评价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标准执行。 | 各种可能对公司内控目标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 1、当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1% <缺陷影响≤当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 2、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0.5% <缺陷影响≤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1%; 以上述两者孰低确定重要性水平。 | ||
一般缺陷 | 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包括情形以外的、各种可能对公司内控目标产生影响的情形。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评价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标准执行。 | 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包括情形以外的、各种可能对公司内控目标产生影响的情形。 | 1、缺陷影响≤当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1%; 2、缺陷影响≤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0.5%; 以上述两者孰低确定重要性水平。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上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情况
公司2022年4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6至10月期间公司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崔万田向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的借款,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向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的借款提供违规担保,金额共计25,582.97万元(本金)及利息,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事宜未履
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违规担保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均已解除。
(2)本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公司先后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崔万田和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582.97万元及利息,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2)辽1103民初353号》等司法文书,涉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诉公司承担2.3亿元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具体标准认定,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3)整改措施
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董事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的情形,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截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已披露上述对外担保及相关诉讼;截至2022年5月20日上述违规担保事宜己全部解除,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此外,针对违规担保事项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公司已对内控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刻反思,通过完善并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缺陷的环节。同时,要求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