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2  飞利信(300287)公司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对部分具有明显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一是个别应收账款账龄有误;二是个别应收账款直接核销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对部分仍处于诉讼过程中,尚不属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直接予以核销。由此导致相关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3.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将部分长期应收款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导致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及应收账款余额列示不准确。对部分具有明显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的长期应收款,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4.2022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个别项目的上期发生额有误。如将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及摊销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子项目,将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相关款项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子项目。

5.部分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于部分需验收确认收入的项目,公司在内部记录项目已完成,且收到回款时确认收入,未能及时获取验收单。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财务总监曹忻军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