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发行价格为6.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32,1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258,490.6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2,841,509.3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85,0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427,841,509.36元。上述募资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003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841,509.36元,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 |
1 |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 | 31,893.95 | 22,300.00 |
2 | 高性能特种电缆及组件生产项目 | 10,519.49 | 8,000.00 |
3 | 卫星通信终端及电磁兼容解决方案研发项目 | 11,033.71 | 7,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8,000.00 | 13,984.15 |
合计 | 71,447.15 | 51,284.15 |
三、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讯诺”)及济南讯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讯诺”)主要生产高速率线缆及连接器组件,在研发方面,金信诺组建研发团队,负责技术方案研究与测试,具备高速率线缆、组件及连接器的研发基础和优势,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原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实施主体的基础上,增加金信诺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划拨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金,情况如下:
项目 | 增加前 | 增加后 |
实施主体 | 深圳讯诺、济南讯诺 | 深圳讯诺、济南讯诺、金信诺 |
实施地点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及南山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实施主体增加金信诺,实施地点相应增加金信诺的相关经营地址,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均不发生变化。
四、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黄昌华 |
注册资本 | 57,715.3834万人民币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6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36281327C |
成立时间 | 2002年04月02日 |
营业期限 | 2002年04月02日至5000年01月01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低频连接器及组件、高速连接器及组件、光纤光缆及光纤组件、光电连接器及传输器件、光电元器件及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网络线束产品、印制线路板、汽车线束及组件、室内分布系统、工业连接器及组件、 |
流体连接器、无源器件、通信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与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普通货运;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制造及销售。
五、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金信诺将使用或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金信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金信诺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相关经营地址。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增加金信诺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相关实施地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基于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