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2-10  宝莱特(300246)公司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4)。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

购进展情况;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截至目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在本次回购方案中,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委托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970,6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1228%,购买的最高价为7.07元/股,最低价为6.31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0,007,148.5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的资金总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数量及比例、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公司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计划一致。

五、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2,970,600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回购前本次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53,279,20520.14%56,249,80521.26%
无限售条件股份211,296,32279.86%208,325,72278.74%
总股本264,575,527100.00%264,575,527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适时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作出安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