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关于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实施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芯征途(二期)”、“《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或“本次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2023年4月10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300,000股公司股票已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全部过户至“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4月10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持股计划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将于2025年4月9日届满,现将本次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持股计划持股情况、锁定期和考核情况
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300,0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4月10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全部过户至“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本次持股计划实际过户股份数量与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数量不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的规定,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次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次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本次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30%、20%。其中,第二个锁定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9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锁定期满后,本次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部分内容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的公告。
根据调整后《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的规定,本次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层面业绩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二个解锁期 |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在本次持股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则在后续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则在后续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加回被处置资产前一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率(P) |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
P≥100% | X=100% |
90%≤P<100% | X=P |
P<90% | X=0% |
若各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每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解锁。若本次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或未全部达成,则本次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
归属于公司。
二、本次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满后的后续安排
根据《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的规定,若各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每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本次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次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