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加入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方便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张锦慧 黄琳 贺正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