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家属送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 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苏刑终3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 年8 月17 日、2021 年10 月25 日、2023 年2 月16 日、2025 年1 月3 日、2025 年3 月2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5)、《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逮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1)、《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0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因涉嫌操纵证 券市场罪于2021 年8 月15 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 月22 日 取保候审;2023 年2 月15 日被逮捕;2024 年12 月31 日被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 收,上缴国库;梁伟先生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 年3 月3 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梁伟先生出具了《立案通知书》。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
上诉人梁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追缴上诉人梁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梁伟先生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判决为股东个人 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 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