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主要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16号解释要求,根据该要求,2023年需进行追溯调整,具体项目变化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3年1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236.06 | 8,172.02 | 64.0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2,250.28 | 242,186.24 | 64.04 |
资产总计 | 487,239.50 | 487,175.46 | 64.0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451.49 | 5,395.65 | 55.85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76,186.38 | 76,130.53 | 55.85 |
负债合计 | 250,574.49 | 250,518.64 | 55.85 |
未分配利润 | 40,003.91 | 39,995.71 | 8.1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236,561.95 | 236,553.75 | 8.19 |
股东权益合计 | 236,665.01 | 236,656.81 | 8.19 |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 487,239.50 | 487,175.46 | 64.04 |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该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该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对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变更会计政策。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变更会计政策。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