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马 勇: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 6 月29日
独立董事签字:
王雪靖: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 6 月29日
独立董事签字:
赵怡超: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 6 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