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股网  2025-04-30  日科化学(300214)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证券代码:30021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 7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9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2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一)对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7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8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8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 19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9(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9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1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22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2

(十一)其他 ...... 23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5

(一)备查文件 ...... 25

(二)咨询方式 ...... 25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日科化学、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哈金贝斯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金贝斯(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碳和科技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克拉玛依碳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日科化学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日科化学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日科化学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日科化学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15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1383人)的1.08%。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碳和科技核心管理人员;

(三)哈金贝斯核心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929.52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516.26万股的4.15%。其中首次授予1,83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4.84%;预留99.52万股,公司股本总额的0.2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5.1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拟回购注销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历史激励计划将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杜海能碳和科技董事长46023.84%0.99%
金谦碳和科技总裁28014.51%0.60%
王涛碳和科技总经理20010.37%0.43%
孙小中公司董事1507.77%0.32%
戴越哈金贝斯副总经理1507.77%0.32%
杨浩哈金贝斯总经理1005.18%0.21%
徐鹏公司董事804.15%0.17%
田志龙公司董事长804.15%0.17%
石伟其碳和科技财务总监804.15%0.17%
刘大伟公司经理502.59%0.11%
姜霖公司财务总监502.59%0.11%
张勇公司副经理502.59%0.11%
郑小海碳和科技运维总监502.59%0.11%
周圆碳和科技营销总监301.55%0.06%
曹鸣公司副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04%0.04%
首次授予合计(15人)1,83094.84%3.93%
预留99.525.16%0.21%
合计1,929.52100%4.1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三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与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3.02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2.87元/股。

3、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5.26元/股,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等因素,不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且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捆绑。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针对上市公司层面、碳和科技层面分别设置考核指标。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

(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第三个归属期以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则从特殊事项实施完毕年度起对业绩考核目标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若各归属期完成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100%,否则X

=0。

(2)碳和科技层面业绩考核

碳和科技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适用的对象为:在碳和科技、哈金贝斯任职的激励对象。

门槛目标:

①碳和科技2025年-2027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②碳和科技2025年-2027年主营业务(算力租赁、IDC 机柜租赁、轻资产管理输出)收入占比不低于75%。

若未满足上述门槛目标,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0;在满足上述门槛目标的前提下,根据下述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归属期考核年度净利润A(万元)营业收入B(万元)
目标值(Am)触发值(Bn)目标值(Bm)
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010,00015,000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1,00016,00022,500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2,00025,00035,000
考核指标各归属期业绩达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2
净利润A 营业收入BA≥Am且B≥BmX2=100%
A≥Am且Bn≤B<BmX2=50%+(B-Bn)/(Bm-Bn)*50%
A<Am或B<BnX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碳和科技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碳和科技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净利润,并剔除所有存续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考核期内,若碳和科技存在重大资产交易、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则从特殊事项实施完毕年度起对业绩考核目标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仅适用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在碳和科技、哈金贝斯任职的激励对象,其获授权益中的20%参与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80%参与碳和科技层面的业绩考核。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按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比例:

考评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90%80%60%0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在碳和科技、哈金贝斯任职的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8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日科化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日科化学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2条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日科化学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关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三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与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6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科化学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当前的主营业务为塑料和橡胶改性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塑料加工行业、橡胶行业客户提供从复合料配方、复合料加工工艺、新产品研发到客户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竞争激励程度加剧,公司盈利能力下滑。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上市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为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受整体宏观经济影响以及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公司实际业绩增长不及预期,三期业绩考核均未达标。

2024年,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积极寻求业务升级和转型,设立了哈金贝斯作为人工智能事业部平台,拟拥抱人工智能科技,发展新质生产力,拓展新业务领域,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考虑公司目前各业务结构之间的差异性,本激励计划针对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分别进行业绩考核。上市公司层面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碳和科技层面则设置了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考核指标,既体现了公司对新业务开拓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高要求,也对公司的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提出了要求。同时,目标值和触发值的设置方式,综合考虑了业绩目标的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情况、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 指标设定科学、合理,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科化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日科化学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日科化学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叶素琴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 真: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