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内幕信息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所列内幕信息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本制度中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部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如适用)的披露时间,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如适用)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取得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批评、
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亦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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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阁下获知的本公司 项目信息,为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指的内幕信息。请阁下认真阅读并填写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知情人信息登记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职务: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知晓内幕信息时间: 年 月 日知晓内幕信息地点:
知晓内幕信息原因:
知情阶段:□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其他( )知情方式:□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 )
本人保证上述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签名:
2、禁止内幕交易的通知
从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禁止交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行为。
本人已认真阅读禁止内幕交易的通知。 签名:
3、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如内幕信息知情人为上市公司员工且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 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内幕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签名:
4、本人承诺
自获悉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对外披露之日止,本人 将严格保守相关内幕信息,不将公司内幕信息泄露于包括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关 系密切的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员;不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的行为。如有违反,将承担 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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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代码:300206公司简称:理邦仪器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