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6〕2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齐龙龙、马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于2026 年 4 月29 日披露的《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记载的2025 年度末 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及对应增减情况存在 错误。公司已于2026 年5 月8 日更正了上述情况。
公司披露的《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表述不准确,违反《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程芳芳作为新动力董事长,齐龙龙作为新 动力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辉作为新动力董事会秘书,违反《管理办 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 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动力、程芳芳、齐 龙龙、马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风险防范及控 制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 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 整改,并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 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