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5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1日以董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468,018,786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8,018,786股。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所持股份198,165,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34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所持股份174,027,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18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24,137,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574%。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3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9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3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9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3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9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3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9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3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9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65,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3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95%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32,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55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55%;弃权2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95%。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守军、刘爱玲、李睿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167,704,479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30,46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65,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1,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议案》
11.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74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580%;反对4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