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4-12  东方日升(30011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02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1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5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5,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常州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金坛建设银行”)

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金坛中国银行”)签订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江苏”)和常州兴业银行、金坛建设银行和金坛中国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5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江苏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1,73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674.64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江苏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71,73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674.64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以下简称“宁海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宁海中国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10,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195.1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30,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195.12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4月1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宁波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和宁波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1,95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新材料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31,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5,894.5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新材料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2,95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5,894.5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肇源县旭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源旭辉”)和华润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8,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肇源旭辉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肇源旭辉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5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渤

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为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滁州”)和渤海银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5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6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4月1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义乌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义乌”)和义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人民币29,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92,52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9,756.17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21,52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9,756.17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6月21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1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75,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江苏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江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3-9-30(未经审计)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3,748,841,872.161,204,428,908.98
负债总额3,361,700,265.591,229,553,779.54
净资产387,141,606.57-25,124,870.56
财务指标2023年1-9月(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2,661,358,726.66116,630,994.70
利润总额124,431,842.54-35,124,870.56
净利润122,266,477.13-35,124,870.56

(二)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7月19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23号1号楼三楼(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3-9-30(未经审计)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1,564,645,870.671,811,920,499.26
负债总额1,326,732,415.621,729,264,808.37
净资产237,913,455.0582,655,690.89
财务指标2023年1-9月(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689,782,103.99977,364,586.64
利润总额194,692,269.9024,208,405.05
净利润177,685,889.6533,222,403.28

(三)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2月1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新材料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新材料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3-9-30(未经审计)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1,228,624,477.16947,754,893.74
负债总额1,058,071,809.01866,458,335.94
净资产170,552,668.1581,296,557.80
财务指标2023年1-9月(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496,670,605.001,072,803,343.08
利润总额111,354,475.1914,278,841.29
净利润89,256,110.3517,919,705.58

(四)肇源县旭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肇源县旭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7月13日

3、注册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超等蒙古族乡共和村

4、法定代表人:王煜

5、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电站的建设、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太阳能发电技术咨询、服务。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肇源旭辉系公司全资公司大庆宏旭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肇源旭辉系公司全资公司。

8、肇源旭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肇源旭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3-9-30(未经审计)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164,865,208.22697,814.26
负债总额5,762,724.63823,610.45
净资产159,102,483.59-125,796.19
财务指标2023年1-9月(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771,720.22-125,796.19
净利润-771,720.22-125,796.19

(五)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8月24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325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滁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滁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滁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3-9-30(未经审计)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4,791,208,218.25907,251,866.19
负债总额4,251,415,692.27955,317,036.99
净资产539,792,525.98-48,065,170.80
财务指标2023年1-9月(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5,637,722,434.65417,019,956.08
利润总额111,900,257.58-49,065,170.80
净利润94,857,696.78-49,065,170.80

(六)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6月12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599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义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3-9-30(未经审计)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6,776,120,080.897,090,093,617.60
负债总额5,686,189,256.506,032,610,416.24
净资产1,089,930,824.391,057,483,201.36
财务指标2023年1-9月(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7,967,499,059.1211,410,407,202.51
利润总额32,772,839.9356,977,754.92
净利润32,447,623.0354,848,231.20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江苏向常州兴业银行、金坛建设银行、金坛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常州兴业银行、金坛建设银行、金坛中国银行签订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常(保证单)字(2024)第00155号)(以下简称“本合同1”),为日升江苏和常州兴业银行、金坛建设银行、金坛中国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常(银团)字(2024)第00152号)(以下简称“主合同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为日升江苏在常州兴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80,000万元,为日升江苏在金坛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40,000万元,为日升江苏在金坛中国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30,000万元。本合同1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1、甲方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2、债务人1:东方日升(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1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1应向债权人1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债权人1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1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主合同1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1应向债权人1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债权人

1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与(2)为“或”的关系。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1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1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宁海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宁海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宁海2024人保0006号)(以下简称“本合同2”),为宁波双一力和宁海中国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本合同2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2、甲方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2、债务人2: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2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2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2违约而给债权人2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

本合同2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2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新材料向宁波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1日,公司与宁波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47003号)(以下简称“本合同3”),为宁波新材料和宁波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1,950万元。本合同3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3、甲方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3: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3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3依据主合同3约定为债务人3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3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3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3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3对债务人3已经存在的、本合同3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3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3为债务人3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3拒付、债权人3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3对债务人3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3因债务人3办理主合同3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3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3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3或行使本合同3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3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3项下债权人3对债务人3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3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3与债务人3就主合同3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3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3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3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向债务人3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3为债务人3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肇源旭辉向华润租赁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华润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CRL-ES-2023-125-GC01)(以下简称“本合同4”),为肇源旭辉和华润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为:CRL-ES-2023-125-L01、CRL-ES-2023-125-L02)(以下合并简称“主合同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8,000万元。本合同4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4、甲方4: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4:肇源县旭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4基于主合同4对债务人4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4在主合同4项下应向债权人4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4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主合同4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4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4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4的全部款项;

(3)债权人4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4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4)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4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滁州向渤海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2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合同编号为:渤合分保(2024)第042号)(以下简称“本合同5”),为日升滁州和渤海银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合同5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5、甲方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债务人5: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5在主合同5项下应向债权人5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5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5为实现本合同5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合同5项下应向债权人5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6、担保期间:

本合同5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5项下债务人5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5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六)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义乌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1日,公司与义乌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4营借保5228号)(以下简称“本合同6”),为日升义乌和义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人民币29,000万元。本合同6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6、甲方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2、债务人6: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6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6依据主合同6约定为债务人6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6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债权人6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6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6对债务人6已经存在的、本合同6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6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6为债务人6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6拒付、债权人6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6对债务人6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6因债务人6办理主合同6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6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6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6或行使本合同6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6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6项下债权人6对债务人6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6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6与债务人6就主合同6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6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6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6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6向债务人6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6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6为债务人6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4月1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3,377,578.21万元人民币(以2024年4月12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88.28%和360.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1,051,111.46万元人民币(以2024年4月12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7.47%和112.1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