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4-01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1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5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5,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4年2月1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9,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90,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6,374.1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99,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6,374.12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4年2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能源”)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8,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新能源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745.25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新能源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745.25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2024年2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电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4,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8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7,817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12,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7,817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2024年2月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5,000万元;2024年2月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4,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374,5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61,618.15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23,5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61,618.15万
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7月19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23号1号楼三楼(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564,645,870.67 | 1,811,920,499.26 |
负债总额 | 1,326,732,415.62 | 1,729,264,808.37 |
净资产 | 237,913,455.05 | 82,655,690.89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689,782,103.99 | 977,364,586.64 |
利润总额 | 194,692,269.90 | 24,208,405.05 |
净利润 | 177,685,889.65 | 33,222,403.28 |
(二)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7月16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23号(自主申报、一照多址)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1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新能源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510,652,320.22 | 3,923,506,179.63 |
负债总额 | 3,792,367,613.28 | 3,971,803,118.56 |
净资产 | -281,715,293.06 | -48,296,938.93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5,128,601,458.84 | 3,346,085,384.19 |
利润总额 | -258,689,596.19 | -128,119,565.86 |
净利润 | -233,418,354.13 | -91,046,774.06 |
(三)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2月26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七星北路161号)11幢1层
4、法定代表人:王翼飞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电力系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75%,日升香港持有的股权比例为25%,日升电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电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电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028,762,502.93 | 2,184,847,369.93 |
负债总额 | 1,606,071,474.26 | 739,654,804.47 |
净资产 | 1,422,691,028.67 | 1,445,192,565.46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59,814,286.42 | 743,996,378.86 |
利润总额 | -33,406,484.14 | 55,695,846.27 |
净利润 | -22,569,969.50 | 54,804,065.86 |
(四)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7月28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325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9,438,801,748.86 | 8,215,924,323.50 |
负债总额 | 6,824,268,897.90 | 6,204,587,905.90 |
净资产 | 2,614,532,850.96 | 2,011,336,417.60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6,538,001,177.35 | 11,887,902,942.98 |
利润总额 | 708,268,440.98 | 515,794,791.74 |
净利润 | 603,196,433.36 | 482,515,757.44 |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光大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甬海曙SX20240030-1)(以下简称“本合同1”),为宁波双一力和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甬海曙SX20240030)(以下简称“主合同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9,000万元。本合同1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1、甲方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1: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1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1在主合同1项下应向债权人1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担保期间:
主合同1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1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
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新能源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47001号)(以下简称“本合同2”),为宁波新能源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8,000万元。本合同2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2、甲方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2: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2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2依据主合同2约定为债务人2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2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2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2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2对债务人2已经存在的、本合同2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2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2为债务人2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2拒付、债权人2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2对债务人2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2因债务人2办理主合同2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2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2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2或行使本合同2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2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2项下债权人2对债务人2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2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2与债务人2就主合同2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2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2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2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2向债务人2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2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2为债务人2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电力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47002号)(以下简称“本合同3”),为日升电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4,000万元。本合同3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2、甲方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3: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3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2依据主合同3约定为债务人3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3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2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3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2对债务人3已经存在的、本合同3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3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2为债务人3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3拒付、债权人2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2对债务人3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2因债务人3办理主合同3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3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2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3或行使本合同3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3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3项下债权人2对债务人3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3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2与债务人3就主合同3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3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3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3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2向债务人3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2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2为债务人3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4年滁中银保字003号)(以下简称“本合同4”),为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2024年滁中银额度字003号)(以下简称“主合同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5,000万元。本合同4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3、甲方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4: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4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4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4违约而给债权人3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
本合同4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3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中国银行和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安徽日升流贷银团保证2024001)(以下简称“本合同5”),为日升安徽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安徽日升流贷银团2024001)(以下简称“主合同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000万元,其中为日升安徽在中国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12,000万元担保,为日升安徽在浦发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12,000万元担保。本合同5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4、甲方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4: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5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4应向债权人4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4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5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主合同5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4应向债权人4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4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与(2)为“或”的关系。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5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5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2月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3,752,613.31万元人民币(以2024年2月2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98.08%和400.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1,133,329.77万元人民币(以2024年2月2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9.62%和120.9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