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11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6日(周三)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3名代表54名股东,代表股份301,870,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79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5名股东,代表股份284,260,9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34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名,代表股份17,609,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4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各项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41,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6%;反对478,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6%;弃权5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90,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43%;反对478,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9%;弃权5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9%。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6%;反对478,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42,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60%;反对478,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38,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5%;反对532,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87,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67%;反对532,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2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4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92,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4%;反对478,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41,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31%;反对478,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38,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7%;反对532,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88,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95%;反对532,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38,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5%;反对
532,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87,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67%;反对532,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2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7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92,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4%;反对478,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41,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31%;反对478,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