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事,拟对于2023年4月21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议,经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霍佳震 | 陈柳 | 吴瑛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