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都: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300068证券简称:ST南都公告编号:2026-069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债权人浙江华正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及重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的相关文书资料,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后续公司能否进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规定,公司对是否涉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行为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是否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因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股票可能
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因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暂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安徽快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累计借款余额26,300万元,安徽华森电源有限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累计借款余额18,800万元,朱保义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余额2,500万元,公司为上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相关事项未通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上市公司是否需就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以后续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上述借款均发生于2025年(含)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都在正常履行中。后续,公司将继续严格督促各方持续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如下: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及联合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益都、上海南都集团 | 关于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的承诺函 | 1、承诺人不会越权干预南都电源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南都电源利益。2、承诺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 |
| 项。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的承诺函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南都电源利益。2、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南都电源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南都电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南都电源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南都电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承诺人承诺出具日起至南都电源本次交易完成日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承诺人切实履行南都电源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南都电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南都电源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承诺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南都电源利益。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二)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对南都电源(包括其下属企业及本次收购的标的企业“华铂科技”,下同)现有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承诺人未在与南都电源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未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任何第三方经营与南都电源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二、承诺人保证,在承诺人作为南都电源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不自营、直接或间接通过承诺人的关联企业从事任何对南都电源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生产与经营;不在与南都电源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任何第三方经营与南都电源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对南都电源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承诺人及其关联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企业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南都电源的业务构成竞争的经营活动,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南都电源,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南都电源,避免与南都电源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南都电源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三、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南都电源有权要求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停止相应的经济活动或行为,并将已经形成的有关权益、可得利益或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或按公允价值转让给南都电源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诺人将按照或促使承诺人的关联企业按照南都电源的要求实施相关行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南都电源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与其关联企业以现金方式对南都电源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第三项承诺的,南都电源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及/或税后薪酬(如有);在相应的承诺完全履行前,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南都电源股份,但为履行上述第三项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五、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南都电源发生关联交易。六、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将依法与南都电源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南都电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七、本承诺函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在持有南都电源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二)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一、承诺人将促使承诺人及其关联人(除南都电源及附属企业外,下同)与南都电源(包括其附属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亦包括华铂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保持独立,以维护南都电源的独立性,维护南都电源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人员独立1、保证承诺人所拥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 |
| 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不聘用南都电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且不向其发放薪酬。2、保证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不聘用南都电源的财务人员作为兼职人员,且不向其发放报酬。3、保证南都电源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和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完全独立。(二)资产独立1、保证南都电源合法拥有和运营的资产和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完全独立。2、保证承诺人及其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有南都电源的资金、资产。3、保证南都电源不以其资产为承诺人及其关联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三)财务独立1、保证南都电源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完全独立于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2、保证南都电源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3、保证南都电源不与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承诺人及其关联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南都电源的独立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调度。5、保证南都电源的税款缴纳独立于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四)机构独立1、保证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与南都电源之间不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促使南都电源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按照在南都电源所任职务(如有)行使相应职权外,保证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涉南都电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其职权。(五)业务独立1、保证南都电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不与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发生混同,促使南都电源不断提高其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承诺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按照在南都电源所任职务(如有)行使相应职权之外,不对南都电源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与南都电源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承诺人并将严格遵守承诺人所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六)保证南都电源在其他方面与承诺人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保持独立。承诺人亦将依法行使承诺人作为南都电源的股 | 诺的事项。 |
| 东的权利,并按照在南都电源所任职务(如有)行使相应职权,促使南都电源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和其他方面独立运作。如因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由此给南都电源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承诺人未能遵守赔偿损失的承诺,则南都电源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及/或税后薪酬(如有),且在损失赔偿责任全部履行完成前,承诺人亦不得交易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南都电源的股份,但为履行赔偿责任而进行交易的除外。本承诺函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 | 关于公司资金、资产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承诺函 |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与南都电源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占用南都电源资金、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占用南都电源资金的情形。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 | 关于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承诺函 |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存在如下《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违规担保情形:(一)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超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后,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五)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 |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 | 关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的 |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除相关股份锁定 | 2017年03月24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 |
| 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庆治先生 | 承诺函 | 安排之外,如果需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或延长锁定期等措施以维持本人对南都电源的实际控制地位,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本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南都电源股份比例大于朱保义先生持有的南都电源的股份比例。 | 日 | 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二)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 | 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持有浙江南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 1、承诺人同意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本次重组认购的南都电源的股份予以锁定,不得转让,十二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可申请解锁时间及对应的可申请解锁的股份的安排如下:第一期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1)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铂科技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2)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股份补偿义务(如有)之日;3)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第一期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的30%-已履行2017年度股份补偿义务的股份数(如有)。第二期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1)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铂科技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2)按《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股份补偿义务(如有)之日;3)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第二期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的30%-已履行2018年度股份补偿义务的股份数(如有)第三期解锁时间以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准:1)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铂科技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2)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铂科技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核意见之日;3)按《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股份补偿义务(如有)之日;4)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第三期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的40%-已履行2019年度股份补偿义务的股份数(如有)。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承诺人不转让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股份;前述股份解锁时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前述锁定期的,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2、锁定期内,承诺人如因南都电源实施送红股、转增股本、股份配售等原因而增持的南都电源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3、承诺人在标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4、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南都电源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南都电源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股份转让收入归南都电源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前述收入之日起5日内将该收入支付至南都电源指定的银行账户。5、本承诺函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近5年未受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承诺函 | 1、承诺人最近五年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2、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 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函 | 承诺人保证已经依法对华铂科技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承诺人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 |
| 资时所作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所持有的华铂科技的股权为合法所有,权属清晰且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者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承诺人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上述股权登记至南都电源名下。2、承诺人投资华铂科技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华铂科技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有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情形处置。 | 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华铂科技瑕疵资产的承诺函 | 如果华铂科技因其现有的部分房产、土地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其他资产存在的瑕疵事项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对华铂科技造成任何不利后果的,本人将无偿代华铂科技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并承担相关不利后果,华铂科技无需承担前述任何费用。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华铂科技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函 | 如果华铂科技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华铂科技对自华铂科技设立以来应缴纳但未实际缴纳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被要求支付滞纳金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华铂科技补缴,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华铂科技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华铂科技纳税事项的承诺函 | 本人承诺,华铂科技自2014年4月成立以来,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违法行为。若华铂科技因违反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对华铂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 |
| 科技造成任何不利后果的,本人将无偿代华铂科技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并承担相关不利后果,华铂科技无需承担前述任何费用。 | 违反承诺的事项。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交易对方朱保义 | 关于华铂科技相关资质的承诺函 | 一、针对华铂科技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生产资质,本人承诺,华铂科技已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若华铂科技因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或相关资质存在瑕疵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对华铂科技造成任何不利后果的,本人将无偿代华铂科技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并承担相关不利后果,华铂科技无需承担前述任何费用。二、针对华铂科技暂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项,本人承诺,若华铂科技因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对华铂科技造成任何不利后果的,本人将无偿代华铂科技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并承担相关不利后果,华铂科技无需承担前述任何费用。 | 2017年03月24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周庆治先生、第一大股东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星企业公司、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首次公开发行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股份限售承诺 |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第一大股东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星企业公司、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公司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公司做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三)、关于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函: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做出的关于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1、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所控制的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控制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通过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等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通过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 | 2010年04月21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限公司和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通过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等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通过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等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7、公司监事黄金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控制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通过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通过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8、公司股东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股份。在黄金明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黄金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黄金明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一)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承诺 |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0年11月25日出具了如下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2010年11月01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理成全球视野3期投资基金,海通定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杭州九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再融资股份锁定承诺 |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理成全球视野3期投资基金,海通定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杭州九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5名特定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0年11月01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周庆治先生 | 1、周庆治关于2007年以来被注销的十一家关联企业的承诺;2、周庆治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个人所得税事项的承诺;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入职较晚员工社保事项的承诺;4、周庆治承诺承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补缴社保的全部支出。 | (一)2007年以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注销了成都南都、舟山南都、南都挪威、佳事通南都、南投实业、上海鸿光、上海南都博纳、新加坡三家公司、上海锂电,针对上述十一家企业、周庆治承诺如下:"上述十一家企业不存在税收追缴的风险,不存在可能对南都电源构成重大影响的债权债务。如上述十一家企业出现被追缴税收的情形,本人承诺承担相关税收缴纳义务;如上述十一家企业出现与南都电源有关的债权债务,本人承诺承担南都电源因上述十一家企业可能需负担的债务,并代为支付南都电源应收上述十一家企业的债权,保证不对南都电源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已注销或待注销企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将受到处罚的情形。如上述已注销或待注销企业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将受到处罚的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确保不对南都电源产生不利影响。"(二)针对公司2000年9月整体变更设立时,王宇波、金涛、童一波等三人因出资成本高于折股后应享有的净资产值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周庆治承诺如下:“如主管税务机关向王宇波等3人追缴个人所得税,周庆治将代为垫付王宇波等三人被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三)公司针对部分入职较晚的员工未及时办理社保事宜承诺如下:"对于待办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员工,公司承诺尽快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如存在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或补偿,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针对部分入职较晚的员工未及时办理社保事宜,周庆 | 2010年04月21日 | 长期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有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一)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本次预重整的相关文书资料,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后续公司能否进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不包含公司子公司。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即使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也不代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二)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健康发展。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