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5-01  万顺新材(30005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5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9:

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53,935,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889,448,197股的28.5498%。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9人,代表股份4,964,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5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22人,代表公司股份258,899,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1079%。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320人,代表公司股份28,772,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348%。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727,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5%;反对935,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35,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1%。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74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2%;反对93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23,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74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522%;反对935,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弃权223,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66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2%;反对937,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9%;弃权300,0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65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5%;反对1,00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2%;弃权24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2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85%;反对1,00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1%;弃权244,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4%。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64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7%;反对981,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792%;弃权269,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