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目前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上诉人。
3、涉案金额:(1)可得利益损失148,220,808.92 元及利息(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处于二审阶段,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案件最终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公司”或“一审原告”) 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的立案受理短信通知【案号:(2026) 苏民终46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2024 年1 月,公司作为原告就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原股东 李露女士未完成金海运的业绩承诺,造成公司的巨额商誉损失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2024 年3 月,公司收到了一中 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沪01 民初97 号)。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诉讼各方 当事人、案件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3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 向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因李露女士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由一中院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泰州中院”)处理,2025 年1 月,泰州中院受理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18 日披露的《关于向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3)。2025 年4 月,公司向法院寄送变更诉请申请书,诉讼请求由商誉损 失17,189.83 万元变更为可得利益损失14,822.08 万元。
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案向泰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3,000 万元。 泰州中院出具了《执行保全情况告知函》,轮候冻结了李露持有的股票共70,312,500 股【证券 账户:0201422554,证券代码:300008,证券简称:天海防务,冻结案号:(2025)苏12 执保2 号】,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2025 年6 月23 日至2028 年6 月22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5 年9 月10 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5-075)。
2026 年4 月1 日,公司收到泰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12 民初2 号】,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2,90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787,904 元, 由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3 日披露 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6 年4 月14 日,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因与一审被告李露(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 年3 月28 日作出的(2025)苏12 民初2 号民事判决 (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高院的 立案受理短信通知【案号:(2026)苏民终465 号】,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处于二审阶段,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