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名,代表股份98,131,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股份98,09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3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9,016,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8,978,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3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审议 结果 | ||
表决 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1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 同意 | 98,130,343 | 99.9993% | 通过 |
反对 | 700 | 0.0007% | |||
弃权 | 0 | 0.0000% |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 |||||
2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98,130,343 | 99.9993% | 通过 |
反对 | 700 | 0.0007% | |||
弃权 | 0 | 0.0000% |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 |||||
3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同意 | 98,130,343 | 99.9993% | 通过 |
反对 | 700 | 0.0007% | |||
弃权 | 0 | 0.0000% | |||
4 | 《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同意 | 98,130,343 | 99.9993% | 通过 |
反对 | 700 | 0.0007% | |||
弃权 | 0 | 0.0000% | |||
5 | 《关于选举史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同意 | 98,130,343 | 99.9993% | 通过 |
反对 | 700 | 0.0007% | |||
弃权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
表决意见 | 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 ||
1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 同意 | 9,016,205 | 99.9922% |
反对 | 700 | 0.0078% | ||
弃权 | 0 | 0.0000% | ||
2 | 《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同意 | 9,016,205 | 99.9922% |
反对 | 700 | 0.0078% | ||
弃权 | 0 | 0.0000% | ||
3 | 《关于选举史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同意 | 9,016,205 | 99.9922% |
反对 | 700 | 0.0078% | ||
弃权 | 0 |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李梦、车继晗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