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1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5 月11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11 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 号青政大厦7 层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费振勇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5 人,代表股份521,858,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15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 人,代表股份515,455,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4 人,代表股 份6,402,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1%。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6 人,代表股份6,408,01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4 人,代表 股份6,402,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1%。
9、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21,042,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 对761,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9%;弃权54,52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同意5,592,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669%;反对761,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22%;弃权54,5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20,967,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2%;反 对79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弃权98,42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89%。
同意5,516,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903%;反对79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38%;弃权98,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同意521,036,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反 对725,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96,78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85%。
同意5,586,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48%;反对725,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48%;弃权96,7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4%。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全部事宜。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20,910,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3%;反 对83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弃权117,3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25%。
同意5,459,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017%;反对83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64%;弃权117,3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8%。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93,964,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7%;反
对96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3%;弃权183,2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70%。
同意5,257,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90%;反对967,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17%;弃权183,2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70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4%。
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6、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0,718,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5%;反 对932,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弃权207,4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8%。
同意5,268,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097%;反对932,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24%;弃权207,4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9%。
7、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20,403,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2%;反 对1,264,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4%;弃权189,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64%。
同意4,953,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982%;反对1,264,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396%;弃权189,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2%。
8、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同意520,950,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反 对661,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80,9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55%。
同意5,665,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167%;反对661,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5%;弃权80,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8%。
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1,067,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5%;反 对706,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弃权84,7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62%。
同意5,617,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86%;反对706,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94%;弃权84,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1%。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江霞、项颂雨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