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为自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国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王苏望 |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金会奎、湛瑞锋 |
| 项目联系人 | 金会奎 |
| 联系电话 | 021-55518321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代码 | 002986.SZ |
| 股本 | 380,121,392股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8号 |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胡先念 |
| 实际控制人 | 胡先念 |
| 联系人 | 胡锐、廖颖 |
| 联系电话 | 0752-5962808、0752-5830309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等事项;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8、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原)、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
10、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原)、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 2024年9月,郭明新先生因内部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宇新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湛瑞锋先生接替其为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024年12月,孙文乐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宇新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金会奎先生接替其为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 金会奎 | 湛瑞锋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王苏望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