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债券代码:127060
债券简称:湘佳转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会的主持人:副董事长邢卫民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2 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12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2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地点:湖南省石门县二都街道陈氏祠社区九峰路湖南湘佳牧业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6 人,代表股份99,967,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1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 人,代表股份99,194,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81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 人,代表股份77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8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 人,代表股份8,690,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 人,代表股份7,917,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 人,代表股份77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80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李赞女士现场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1、审议《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4,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6%;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8%;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2%。
2、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4,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6%;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8%;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2%。
3、审议《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4,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0%;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94%;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6%。
4、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3,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90%;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0%。
5、审议《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3,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5%;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6%;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6、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3,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8%;反对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67%;反对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3%;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0%。
7、审议《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经关联股东喻自文、邢卫民、李治权、蒋京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398,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0%;反对1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2%; 弃权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68%;反对1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5%;弃权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7%。
8、审议《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经关联股东喻自文、邢卫民、喻薇融、邢成男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813,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776%;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11%; 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2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941%;反对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88%;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1%。
9、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08,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反对121,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0,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99%;反对121,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1%;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李赞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