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7 日(星期四)下午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剑敏。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 栋二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7 人,代表股 份129,062,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49%(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已经剔除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1,400,760 股和 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478,000 股,下同),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115,17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42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1 人,代表股份13,884,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040%。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490 人,代表股 份13,576,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0 人,代表股份13,576,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398%。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45,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9%;反对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弃权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9,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0%;反对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关联股东袁剑敏、东台华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华航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车海霞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量为124,206,555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菲律师和李世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 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