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7-10  锋龙股份(002931)公司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7 月9 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26 年7 月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9 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 号浙江 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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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周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 兼总经理董思雨女士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10 人,代表股份 20,563,43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3,747,11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1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9 人,代表股份16,816,312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07 人,代表股份 885,71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7 人,代表股份885,716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 %。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高管列席 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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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7,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9%; 反对1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0%;弃权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565 %;反对1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677 %;弃权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8 %。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沛雨、王伟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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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