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象;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 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且不涉及商业机密的 其他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 各类媒体;
(四)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 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台;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 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 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 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三) 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四) 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 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 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
(七) 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 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 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 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 者沟通的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 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 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 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 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 层参考;
(十五) 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 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 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 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 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水名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按照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八条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 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 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如果公司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 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 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 会的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 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 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展开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 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 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