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8号),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630,036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6.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9.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7,852,395.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3Y0004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初始 存储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767977478769 | 591,999,989.83 | 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注:1、截至本公告日,该专户余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尾款后的金额,包含待支付的发行费用。
2、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仍存放在三方监管账户,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将专户款项分批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7977478769,截止2023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59,199.99898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5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除乙方以外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政、贺玉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