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各方紧密合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股(含)。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航 沈文忠 杨友隽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