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未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代公司承担费用,公司资产与财务充分独立。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62,209.2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9.53%。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
上述相关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友隽 沈文忠 赵航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