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01  天顺股份(002800)公司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11号),因王普宇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普宇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3月28日,王普宇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王普宇: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王普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王普宇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股票,持有期间未如实向天顺股份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天顺股份定期报告中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3月13日至15日、4月19日至24日,王普宇安排下属违规将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天顺股份股票累计卖出1,087,522股,交易总金额为28,279,417元,违法所得1,382,3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顺股份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是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二是王普宇上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王普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普宇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82,320元,并处以2,827,941.7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普宇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382,320元,并处以4,327,941.7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先生个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情况,王普宇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不涉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3.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