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3-096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胡作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25,615,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2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5,1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3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36,4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607,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7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436,4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1%。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邓洁律师、周佳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09,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1%;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09,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1%;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09,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1%;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邓洁律师、周佳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