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市值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及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通过内生与外延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公司提升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达到创造内在价值,传递市场价值,促进市值管理的良好效果。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落实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建立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等各种形式,增强与各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传导公司投资价值。
(五)信息披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主动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强化行业情况、公司业务、风险因素等关键信息披露,减少冗余信息披露,为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市值管理,公司适时开展股份回购,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适时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第十二条 公司将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努力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