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吊顶: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6 月30 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6 月3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30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6 月23 日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永坚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百步大道388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366,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411,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54,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 人,代表股份403,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7%;反对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6%;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管理制 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649,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61%;反对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2%;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李勤芝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7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