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05  东江环保(002672)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证券代码:002672.SZ、00895.HK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谭 侃余中民林培锋
唐 毅单晓敏晋永甫
李金惠萧志雄郭素颐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余 帆江 萍张 好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余中民王国伟宋卫斌
王石李泽华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1

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 2

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3

目 录 ...... 4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9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5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2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5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6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 29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9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0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31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32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 33

三、审计机构声明 ...... 34

四、验资机构声明 ...... 35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36

释 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东江环保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晟集团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本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认购邀请书》《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认购合同》《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投资者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管理实施指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登记备案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数值一般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ngjiang Environmental Company Limite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767U
法定代表人谭侃
发行前注册资本87,926.71万元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股票代码002672.SZ、00895.HK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9月1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18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
邮政编码518057
电话号码0755-88242600
传真号码0755-86676002
电子信箱ir@dongjiang.com.cn
网址http://www.dongjiang.com.cn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执照另行申办);废水、废气、噪声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生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办)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物业租赁;沼气等生物质发电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5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的特别授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2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全部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情况

1、2023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请。

2、2023年2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5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63,780,130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核准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有效期为12个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3年4月25日12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招商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

2023年4月25日,招商证券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不含税)后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2023年4月2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500017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4月25日12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招商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内缴存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1,199,999,997.00元。

2023年4月2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50001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4月25日15时止,公司已收到扣除保荐承销费的出资款人民币1,196,226,412.10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7.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691,719.9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4,308,277.09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25,988,700.00元,余额人民币968,319,577.09元转入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公司将依据《注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条款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25,988,70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263,780,13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54,777,070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4月1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

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即4.71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3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2.74%,发行价格与申购报价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90.61%。

4、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3)0500018号《验资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91,719.9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4,308,277.0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5,988,7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68,319,577.09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120,000.00万元。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5、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31元/股,本次发行数量225,988,700股,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97.00元,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

除广晟集团外,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在优先满足广晟集团的认购金额后,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5,310,734346,799,997.5418
2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86,629,001459,999,995.316
3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37,664,783199,999,997.736
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182,67469,999,998.946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32,95639,999,996.366
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214,68832,999,993.286
7UBS AG5,649,71729,999,997.276
8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04,14720,200,020.576
总计225,988,7001,199,999,997.00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广晟集团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4月1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等发行方案相关附件,包括截至2023年3月2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关联方)中的17名(2023年3月20日股东名册,其中3位股东为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关联方,不对其发送认购邀请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4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公司6家,其他机构投资者38家,其他个人投资者

10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上述名单后,共收到21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上述21名新增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投资者
1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张志军
5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6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7于振寰
8薛小华
9上海昌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郭伟松
13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14李天虹
15刘福娟
16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7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8华宝(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浙江韶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潘旭虹
21深圳前海博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9日申购报价结束前以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向128名投资者发送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以上名单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

安排等情形。

(三)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4月19日上午9:00至12:00,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14份《申购报价单》。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除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以外,其余7名申购对象均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合计8,690.00万元,上述14名参与申购报价的申购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为有效报价。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
1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投资者5.607,000
2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投资者5.5846,000
3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投资者5.5820,000
4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5.513,300
5UBS AG其他投资者5.383,000
5.054,200
4.804,800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5.364,000
5.166,000
4.967,900
7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投资者5.313,100
5.013,500
4.814,000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5.2213,150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
公司4.9819,540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5.173,000
4.853,300
4.793,700
1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5.143,000
5.035,100
4.8910,445
11薛小华其他投资者5.133,000
1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5.053,000
4.814,625
1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其他投资者4.893,778
4.784,578
1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4.723,000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通过询价方式组织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5.31元/股。

(四)追加认购流程及投资者获配情况

首轮申购有效报价总金额已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且认购家数少于35家。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再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五)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31元/股,本次发行数量225,988,700股,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97.00元,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

除广晟集团外,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在优先满足广晟集团的认购金额后,依次

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5,310,734346,799,997.5418
2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86,629,001459,999,995.316
3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37,664,783199,999,997.736
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182,67469,999,998.946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32,95639,999,996.366
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214,68832,999,993.286
7UBS AG5,649,71729,999,997.276
8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04,14720,200,020.576
总计225,988,7001,199,999,997.00

(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在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名 称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9283849E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3日
营业期限1999年12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0-58楼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和运营,股权管理和运营,投资经营,投资收益的管理及再投资;省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物业出租;稀土矿产品开发、销售、深加工(由下属分支机构持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9A9X6
法定代表人陈在根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30日
营业期限2016年12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 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一幢一层A006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污泥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再生资源的回收、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土地调查及评估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大气污染治理;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耐火材料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耐火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限分支机构经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限分支机构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5762624X5
法定代表人戴志云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营业期限2012年11月19日至2062年11月18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07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装卸搬运;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业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 称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53H6Y7A
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瀚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4日
营业期限2021年10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奇盛数码一期办公楼6楼62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BGTXB
法定代表人李毅
成立日期2017年5月24日
营业期限2017年5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UBS AG

名 称瑞士银行(UBS AG)
境外机构编号QF2003EUS001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房东明
准入中国证券市场日期2006年10月31日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住 所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8、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营业期限自1998年4月9日至2098年4月8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名 称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844XN
法定代表人何坤皇
成立日期1995年6月29日
营业期限1995年6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厦)
经营范围制造:水泥,水泥熟料;制造、加工、销售:建筑材料,水泥机械及零部件,金属材料;仓储、货运: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综合技术服务;网上提供商品信息服务;房地产经营(凭房地产资质等级证书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开采、销售:石灰石,粘土,铁粉;废水、废气、固废物与环境治理与技术与开发;工业废物收集与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再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与研发;废矿物油、含废矿物油废弃物收集与利用(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广晟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广晟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除广晟集团以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外,在本次发行对象中,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系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广晟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

不会由于本次发行导致广晟集团与发行人产生新增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晟集团与发行人之间最近一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此以外,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目前,发行人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的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核查,相关发行对象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则需要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所规定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和2个公募

基金产品参与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和《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其余公募投资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3)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2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和《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4)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资管计划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及《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及《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2、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广晟集团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之外,其他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

3、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投资者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管理实施指引》,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级为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相匹配
1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B类专业投资者
2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C4普通投资者
3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C4普通投资者
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4普通投资者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7UBS AGA类专业投资者
8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类专业投资者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投资者管理办法》《投资者管理实施指引》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其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保荐代表人:李奇崎、罗立项目协办人:刘子锋项目组成员:陆遥、寇琳、颜梓鸿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10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负责人:张利国经办律师:熊洁、李霞电话:010-88004488传真:010-66090016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负责人:石文先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兵、江超杰

电话:020-38795871传真:020-38783856

(四)验资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负责人:石文先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兵、江超杰电话:020-38795871传真:020-3878385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股)股份性质
1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00,968,29422.86%0.00流通股
2HKSCC NOMINEES LIMITED境外法人200,096,88722.76%0.00流通股
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0,087,6695.70%0.00流通股
4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5,995,0382.96%0.00流通股
5张维仰境内自然人24,844,9032.83%0.00流通股
6邓佑衔境内自然人17,244,6401.96%0.00流通股
7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9,040,0361.03%0.00流通股
8樊崇娇境内自然人7,239,0930.82%0.00流通股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6,044,8900.69%0.00流通股
10王剑峰境内自然人2,250,0000.26%0.00流通股
合计543,811,45061.85%0.0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股东情况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股)股份性质
1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66,279,02824.09%65,310,734限售股、流通股
2HKSCC NOMINEES LIMITED境外法人200,096,88718.10%0.00流通股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股)股份性质
3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国有法人86,629,0017.84%86,629,001限售股
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0,087,6694.53%0.00流通股
5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国有法人37,664,7833.41%37,664,783限售股
6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5,995,0382.35%0.00流通股
7张维仰境内自然人24,844,9032.25%0.00流通股
8邓佑衔境内自然人17,244,6401.56%0.00流通股
9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13,182,6741.19%13,182,674限售股
10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12,844,1831.16%3,804,147限售股、流通股
合计734,868,80666.49%206,591,33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879,267,102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105,255,802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晟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国资委。以公司2023年3月31日股本结构为测算基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11,225.000.01%226,099,925.0020.46%
无限售条件股份879,155,877.0099.99%879,155,877.0079.54%
股份总数879,267,102.00100.00%1,105,255,802.00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危废处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提高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开拓和完善公司数字化运营管理平台,推动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升级,加快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从而有效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广晟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除此以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新增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认为:东江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东江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5号)和东江环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东江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认为:东江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东江环保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东江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三、审计机构声明

四、验资机构声明

以上声明均附后。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刘子锋
保荐代表人:
李奇崎罗 立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
熊 洁
李 霞
单位负责人:
张利国

年 月 日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兵江超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兵江超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上市公司、保荐人办公地址查询:

1、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本次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