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市船营区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吉0204 民初4757 号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京01 执847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案件的背景情况
2020 年10 月30 日,公司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 签订《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温州银行借款18,849 万元,借 款期限为2020 年10 月16 日至2021 年10 月14 日,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永大 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电气”)及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大电气及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 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本次贷款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 智容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30%的股权为提供担保,同时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尹宏伟 先生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彼时的一致行动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12 月29 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 与温州银行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浙商资管从温州银行受让对公司的上述全部 债权。其后,浙商资管、温州银行与公司签订《债务确认及分期还款协议》,并约 定上述债权展期后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23 年12 月20 日。截至目前,公司尚欠借 款本金95,741,435.88 元。
2022 年9 月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将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股权划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德伦医 疗51%股权全部划转给植钰医疗。
2023 年7 月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浙商资管申请的强制执 行事项。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植钰医疗股权、全资子 公司永大电气位于船营区迎宾大路98 号的工业厂房等资产被陆续查封、冻结。2023 年11 月28 日,公司及子公司永大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超 标的查封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公司持有的植钰医疗股权冻结、永大电气 银行账户的冻结,后被驳回。期间,公司累计被司法划转4,148,564.12 元。
2025 年9 月18 日,公司收到浙商资管与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捌仙女湖”)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函》,公司获悉 浙商资管已将对公司享有的相关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 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转让给了浙捌仙女湖。要求公司向浙捌仙女湖清 偿上述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及前述 代垫费用。
2025 年10 月30 日,浙捌仙女湖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请求撤销公司将持有的德伦医疗51%股权无偿划转至植钰医疗的行为,并申请冻结 了公司子公司植钰医疗持有的德伦医疗股权,冻结持股比例为51%,对应出资额为 2,652 万元,冻结期限二年。后植钰医疗及德伦医疗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及上诉,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并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6 年5 月7 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撤销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经审理,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撤销股权转让行 为及股权变更回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吉林市船营区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经吉林 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79,40 元(案件受理费174,400 元、保全费5000 元,已预交)由浙 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 院。
三、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6 年4 月1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 破申775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对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等316 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中止案件执行及解除全部保全 措施的申请》,申请中止对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次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浙 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与财产 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院调 查情况予以认可,拟向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案未实现的 全部债权,并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暂不处置在案查封的全 部财产。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计算至2023 年2 月20 日的借款本金 99,890,000 元、期内利息1,381,253.34 元、逾期利息33,599,270 元、期内利息 复利374,961.31 元,以及之后的逾期利息与期内利息复利;公证费49,213 元、 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执行证书费用338,100 元,除依法扣划的人民币4,104,679.12 元以外,其余均未履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 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因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 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 如下:
终结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2022)浙温证内字第4923 号公证书和(2023) 浙温信证执字第18 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 申请执行人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浙捌仙女湖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一案尚处于一审判 决阶段,且属于债权人转让撤销权纠纷,判决结果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不排除后续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可能性。公司 自2021 年起对应付利息均已进行计提,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暂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号;
1、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吉0204 民初4757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京01 执847 号 之一。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