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19  益盛药业(002566)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同意将本预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研究与开发、销售业务、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的内部控制等重点领域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对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客观、真实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经验,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明 徐 杉 孙立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