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关于原股东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股东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公司原股东张少怀女士转来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张少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张少怀:
经查,截至2019年9月26日,你与王丹、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顺灏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顺灏股份”)38.82%的股份,来源为首发前取得。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2月14日,你与王丹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顺灏股份55,649,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其中,2022年2月14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卖出4,006,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导致你、王丹和顺灏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你、王丹和顺灏投资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违规减持股份系当事人操作失误,并非主观故意,张少怀女士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股东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2)。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本次对公司原股东张少怀女士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