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09  南方精工(002553)公司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22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8 日下午14:00

(2)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8 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8 日上午9:15 至2025 年12 月22 日 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 号江苏南方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 号楼三楼301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根据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2 人,代表股份131,476,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2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29,8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7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9 人,代表股份1,606,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5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0 人,代表股份1,876,35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2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9 人,代表股份1,606,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545%。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 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1,130,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6%;反 对3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37,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同意1,530,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40%;反对3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788%;弃权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2%。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31,133,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0%;反 对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9%;弃权23,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同意1,533,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092%;反对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24%;弃权2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4%。

提案3.00 《关于确认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方案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495,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787%;反对 3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56%;弃权2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7%。

同意1,495,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787%;反对3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56%;弃权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7%。

关联股东史建伟、史维回避该议案表决。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6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0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5%;反 对35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3%;弃权35,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同意1,4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818%;反对35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03%;弃权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0%。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31,118,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0%;反 对3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弃权37,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同意1,518,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418%;反对3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63%;弃权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19%。

提案6.00 《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131,111,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6%;反 对3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3%;弃权39,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同意1,511,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634%;反对3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61%;弃权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5%。

提案7.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

同意131,120,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6%;反 对3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弃权29,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同意1,520,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537%;反对3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94%;弃权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9%。

提案8.00 《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 的议案》

同意131,115,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3%;反

对3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弃权25,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同意1,515,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552%;反对3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11%;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7%。

\[提案 9.00 《关于制定公司<新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131,132,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5%;反 对3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弃权23,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同意1,532,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772%;反对3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10%;弃权2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孔莹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 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