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4-23  飞龙股份(002536)公司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22 日(星期三)10: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4 月22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2 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 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7,263.812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330%。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862.722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01.090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1.0501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 股份29.96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982人,代表股份5,401.090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7%。

9.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锋、孙耀忠、李明黎、刘红玉、李 江、赵书峰、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部分高管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当日15:30结束。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51.90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8.97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弃权2.94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孙玉福、方拥军和侯向阳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51.85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9.00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弃权2.96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50.90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反对8.93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弃权3.98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18.1401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3%;反对8.93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弃权3.98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6.51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反对13.18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弃权4.12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13.7501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5%;反对13.18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弃权4.12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56.89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3.2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3.7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24.1301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3.21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3.71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55.232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反对2.99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弃权5.59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22.4701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反对2.99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5.59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