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复材: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514号
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3楼388室;
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樟山街380号;
李良光,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朱开昱,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发祥,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洪 津,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2023〕7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中,2018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5,008万元,截至2018年末占用余额为4,348万元;2019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18,626.93万元,截至2019年末占用余额为17,043.93万元;截至2020年年末占用余额为1,297.00万元。前述期间内日最高占用余额19,801.93万元。截至2022年10月21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海源复材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原实际控制人李良光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4.2.3条、第4.2.11条和第4.2.12条的规定。同时,李良光作为海源复材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海源复材时任总经理朱开昱、时任财务总监张发祥和洪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良光,时任总经理朱开昱,时任财务总监张发祥、洪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