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广茂1: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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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的全资母公司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12 月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10 月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4 月21 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502 行初 393 号判决,撤销被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 年9 月11 日作出的(南安) 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南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与退市的关系:系退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陈烽火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9 月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申请,被告于2025 年9 月11 日作出(南安)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决定对原告的本次申请不予登记。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确认被告于2025 年9 月11 日作出的(南安)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2.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公司董事、监事备案登记。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 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 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 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 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南安市人民法院因以天广消防 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对天广消防公司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执行措 施。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不予登记通知书前并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禁 止天广消防公司相关变更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在案证据不足 以证明天广消防公司通过案涉变更、备案登记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 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不 予登记通知书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南安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尚需对天广消防公司2025 年9 月3 日提交的申请进一步核查调查再行处理, 故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 年9 月11 日作出的(南安)市监不 予登字〔2025〕第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无不良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完成对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 变更登记,并保留对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进行追责的权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南安)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49988 号《不 予登记通知书》后,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浙 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先后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对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登记,导致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至今仍无法办理法定代 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己向上述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目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25 年12 月24 日作出(2024)浙0881 执368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停止为被执行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法 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6 年3 月23 日作出 了(2026)浙0681 执异51 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禁止办理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此外,经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多 次沟通,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至今仍未受理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的执行异 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闽0502 行初393 号行政判决书
(2024)浙0881 执368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8 日